地方人大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据新华社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 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还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作出了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19人至41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51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15人至27人,人口超过100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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